盐法国家对食盐征税和专卖榷禁的各种制度。我们的祖先很早以前就知道食用盐了,但是国家对盐的生产和销售加以管理,则自春秋始。当时东方的齐国濒临大海,有丰富的盐铁资源。公元前7世纪前期,相,“兴盐铁之利”,由国家统一管理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开盐法之始。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开元以前为食盐征税和专卖制度建立时期,开元以后为食盐专卖制度日益完密的时期。我们将分期为您呈现盐法的沧海桑田、岁月变迁。
先秦
先秦夏、商、周三代,盐与其他土产一样,大率是在产地征税,或作为土贡上缴国家,听民自由开采运销贩卖,实无专门盐法可言。迄至春秋时期,管仲相齐桓公,兴盐铁之利,国家对食盐的生产、销售和买卖加以管理,开中国盐法之始。其法以官制食盐为辅、民制食盐为主,官收官运,寓租税于官府专卖盐价之中,以增加国家收入,齐国由是富强,称霸诸侯。然,除齐国对食盐实行专卖之外,其他诸侯国仍只对食盐征税,唯税率逐渐加重。史载秦自(见)后,赋盐之利二十倍于古,盐价昂贵,富累巨万,人食贵盐,小民贫困,至秦亡而未改。
汉代
汉初开关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盐业,国家征税,税入归主管皇室财产的少府,属皇帝宫廷所有。诸侯王国亦得经营盐业以自富,收入不归中央。西汉中期,刘彻内修法度,外开边疆,频年用兵,财用不足,于元狩年间(前122~前117)始将盐业归入中央的,纳入国家财政,实行官营。在产区和主要中转地设置隶属大司农的盐官,主管盐的生产、分配及大规模的转运。西汉末年,设置盐官的郡国和县共三十七处,分布于二十七个郡国(见)。其官营办法为募民制盐、官收官运官销。私自受钛(套在脚上的铁器)左趾的刑罚,工具和产品没官。盐的销售,或设肆售卖,或通过特许商人分销。盐的官营,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盐价逐渐昂贵,致有强迫抑配买盐,私人盐贩乘机牟利,导致滞销,盐利所入不敷其费。元封元年(前110),领大司农,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往各县,平均调配,调节盐价,济以平准之法,弊始少革,国用乃赡(见两汉平准)。汉宣帝时,攻击,致有。但事关财政收入,官营仍旧。东汉时,废除食盐专卖之法,罢私煮之禁,听民制盐,自由贩运。于产盐较多地区设置盐官,征收。其间汉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因财政困难,采纳建议,官自煮盐,恢复汉武帝时期的官营办法。汉和帝元年(公元88)即行废止。此后,盐官仍主税课,盐业民营,直至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