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两淮私盐辨析 -j9九游会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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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两淮私盐辨析 ----兼议元朝盐法正负效应
发布时间:2018-11-21发布者:大连盐化栏目:历代盐业

发布时间:2018-11-21|发布者: 大连盐化集团|栏目:

研究中国历史的专家说,元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最富庶的国家。研究中国盐业史的专家说,元朝的盐法是汉唐宋后最缜密细致的了。那么,元朝两淮盐区(产地与销区)的私盐状况如何呢?本掘文作一初浅探讨,以之求教。

一、元朝盐法之于两淮盐区之正效应

蒙元鹾业,是由金朝、南宋两大板块构成的。1206年,铁木真建立了蒙古国。1234年正月,金亡,蒙古国占领了金的全部统治区——淮河以北的北方半壁江山。嗣后,两淮盐区的淮北盐区也于1236年3月沦陷于蒙古国。1271年元世祖忽必烈定国号为元。1279年,元灭南宋,建立了大一统的封建政权,两淮盐区尽入蒙元统治。

从宋靖康二年(1127)的四月,北宋政权被金人颠覆,到1234年正月金朝亡,金朝在统治下的北部中国,以淮水为界与南宋对峙。《金史》载,金对统治区的盐区细密划分为5大盐区。《金史·食货志》载述盐使司有12处。两淮盐区之淮北盐区(海州)的独木场、板浦场、临洪场3场属莒州盐司。据《金史·食货志》载,大定二十三年(1184)七月,曾在海盐区发生一起日炙盐私盐案,说明山东盐区(包括两淮之淮北盐区)已经有了海盐晒制的尝试(但还不是明朝那种成规模的晒制)。金代盐务管理由盐使司及其分司负责,同时建立榷货务、钞引库、盐税院、盐钱局、土盐场官、巡捕私盐机构,使政府有效地控制盐产盐利。在食盐发卖上有多种运作方式,其中最重要最有特色的是钞引盐制。“贞元初,蔡松年(注:汉臣)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沿用宋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金史·食货志》说山东盐区(包括淮北盐区)盐商用铜钱、银铤、纸币等购得官府盐钞(相当于今之到产地提货的有价证券),“钞、引、公据,三者具备,然后听鬻。”

1127年.宋廷南迁后,南宋高宗建炎(1127——1129)起至宁宗开禧初年(1205),在两淮的淮南盐区和两浙盐区继续推行创于北宋天禧元年至熙宁三年(1017——1071)的钞引盐法。采取的重大举措有三:缩减私营盐场,增加官营,对产盐亭户予以优恤;多处设盐钞专卖中心,两浙盐区有临安,淮南盐区有镇江、建康(今之江苏南京),并在真州(今江苏仪征)设立卖钞司;惩治私盐。这些措施的落实,使淮南盐产盐利在南宋中期都创历史最高记录。而在开禧二年(1206)至南实灭亡(1279年),钞盐法趋衰但仍实行,同时兼行榷卖(官收商运商销)。

元朝大一统封建政权建立后,盐业的生产规模远大于从前,生产技术也有新的进步,盐产盐利猛增。尤其是两淮盐产,1279年即达23505万斤,以每人每年10斤计算,够当时全国近半数人口食用。以后逐年增加,30年后的1311——1333年23年中,一直保持3。8亿斤年产额,则可满足全国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口食用。而从皇家国库万亿宝源库收入看,亦淮盐为重。所以,元廷特别重视盐业重视淮盐,整合宋金盐法,完善盐务管理的措施,也基本上是在淮盐区先予施行,再将经验推广全国各盐区。元代完善宋金钞引法的主要措施之一是,于成宗大德四年(1300)率先在两淮盐区改法立仓,在扬州、淮安分立六个大盐仓,集中收储盐斤,盐商改过去赴产盐地提盐为到盐仓提盐。这项措施比两浙盐区早20年,比山东盐区要早35年。改法立仓同年颁布的《新降盐法事理》,主要是为两淮盐运司订立制度,围绕“客旅纳课买引赴仓”作出规定,而制度本身又带有全国通用性,要求全国逐步执行到位。18年后的仁宗延佑五年(1318)的《申明盐课条画》圣旨,又是对《新降盐法事理》予以重申。主要措施之二是改法立仓同年,在真州、采石(今安徽当涂)设立两个批验所,对两淮盐行销今之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和江苏等行盐地面,实施“批凿盐引,发运办课”。批验所官秩为正七品。其他地区未见有设立的文字记载。19年后的仁宗延佑六年(1319)才“置两浙盐仓六所”,该盐区盐运司下设校验所四,职能仅是“专验盐袋”,显然比两淮的批验所要单一的多。主要措施之三是,革去把柄行市、多取牙钱、影响销盐的旧盐牙,于淮盐区改法立仓当年,令真州批验所选“有抵业、慎行止、不作过犯者,知商贾、信实之人”以充“盐总部辖”,为淮盐运商与销区经销商牵线搭桥。此种重建销盐队伍、完善销盐环节管理办法,后推行在其他盐区。

恰如专家们研究认为,元代盐法以两淮改法立仓为标志而走向成熟,也使两淮盐业、全国盐业在元朝的前、中期得以发展。武宗至大元年(1308)全国盐产量216万引左右、86400万斤,比改法立仓前二年高36万引、14400万斤。到文宗天历年间(1328——1329)又增至250万引、10亿斤,达元代最高额。各盐区相比,两淮最多,95万75引、3。8亿斤。盐利始终成为元廷最重要的经济支撑。“国家财赋,盐利为甚”,“国家经费,盐利居之十八,而淮盐独当天下之半”,当为真实描述。

二、淮私严重是元朝盐法力弱之负效应

追溯中国盐政史,基本公认春秋时杰出政治家官仲相齐时,建立了食盐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官营制度,是为中国盐政之创始。《通考·征榷考》载元人马端临说:“……至管夷吾相齐,负山海之利,始有盐铁之征。”其后,中国盐政又有过“弛山泽之禁”,才有汉武帝于元狩(前122——前119)中又下旨“笼天下盐铁”,第二次实施食盐官营;隋唐间又有隋开皇三年(583)至唐开元九年(721)共139年不征盐税。但唐天宝十四年(755)发生了安禄山、史思明叛乱,战争对经济的需求加重,唐廷才由第五琦和刘晏先后任财政官,历史上第三次实行食盐官营。至此到元,食盐官营一以贯之,再未有更迭。

所谓食盐官营,即是经过政府设立的盐务管理机构——盐运司批准而进行食盐发卖行为,这种发卖行为中的食盐称为官盐。而未经过盐运司批准私下进行的发卖行为,因与政府争利,一直被视为“犯私”而受到查禁,这种发卖行为及其发卖的食盐,被统称为“私盐”。

有元一代,私盐是未有根绝的,淮盐区也是私盐大行其道。我们无法准确统计出元代全国私盐或两淮私盐的数字,但元代因盐课“国家所甚重,故其立法至详至密。”从史载元代政府针对私盐的对策,再辅之以史载的一些私盐案例,可以作一些推论。北宋及金与南宋对峙期间,淮盐盐产就走向很高,故而蒙古国就在灭金、占领了中国北部盐区直至两淮盐区之淮北盐区后,于元宪宗蒙哥辛亥五年(1256),就严策私盐之禁。元世祖中统二年(1261)诏定私盐法,“诸犯盐者,徒二年,决杖七十,财产没官,决讫,发下盐司。带镣居役,满日疏放。”“达达民户,支取食盐,因而夹带私盐货卖,仰把隘人员,严切巡察,若有夹带私盐货卖,把隘官与犯人同罪。”可见此时私盐货卖已非个例进而引起朝廷的极端重视从而皇帝下诏立法以明盐禁,并且也有盐务官吏受贿而失职渎职被法办之例。本法还规定,虽批发了官盐但超界销售也是私盐。“犯界盐货生发,初犯笞四十,再犯笞八十,三犯已上,开具呈省奏闻定罪。”元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又颁《新格盐法》规定:“诸盐司凡承告报私盐者,皆须指定煎藏处所,详审查明,计会所在官司,共同捕捉,……。”“诸捉获私盐,取问是实,依条追没,其所犯情由,并追到钱物,皆须明立案验,……”。元世祖忽必烈即位不久,就在各地先后推行按户籍分配盐额征收盐款,以杜私盐。这种强行摊派称为“食盐法”,又称“桩配”。两淮没有实行过食盐法的记载,但规定两淮产区“附场十里之内人户,取见实有口数,责令买食官盐。”这是防止两淮盐户偷留私盐食用及其两淮盐场附近人户买食私盐。《元典章·户部八·盐课·巡禁私盐格例》载,至元二十三年(1286)元廷颁布了《巡禁私盐格例》,两淮都转运盐使司上报湖广行省的一份文书中,反映两淮盐区巡盐官的设置状况,即大使1名,副使1名,司吏1名,弓手6名。这些巡盐官骑马或乘坐船只巡察私盐。《元典章·户部八·盐课·新降盐法事理》就载,两淮盐运司在采石“摘拨军船一同巡捉私盐:”,巡盐弓手都手执弓箭而行。《元史·世祖十三》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江淮行省奏称:“盐课不足,由私鬻者多,乞付兵五千巡捕。”元廷便安排一支多达5000人的军队,在淮盐销区巡缉私盐。并将巡禁私盐列为淮盐产地及销区地方路府州县各级官司的主要职责之一,进行量化考核。《元典章》载,至元三十年(1293),元政府欲通过盐引法完善来避免或减少私盐,规定“引盐不相离”、“诸人贩盐,引不随行,依私盐法”;匿不批引者亦同。此外,用私盐淹制水产品与“侵偷盗卖者,依私盐法”;军官军人恃势求取官盐而私卖者与“通同纵放货卖私盐者”,皆照私盐法科断。等等,不一而足。就是大德四年(1300)两淮盐运司改法立仓,也都是为了消弭私盐。同年颁布的《新降盐法事理》称:“败获盐徒,多系累经配新,视为寻常,不改前过。”此外,元廷还曾多次下令禁绝私盐,其中特别针对两淮的就有大德三年(1299)四月申严两淮私盐之禁(《元史·成宗三》)、延佑三年(1320)冬十月,申严两淮盐禁(《元史·英宗一》)。《元史·许有壬传》载,天历年间(1328——1333)两淮盐法坏,中书省以“非有壬不能集事”奏,皇帝任命许有壬为两淮都转运盐司使,整治盐法。

颁布如此多的法令,采取如此多的措施,可私盐仍不能禁。《至元条格·断例·厩库·盐课·私盐罪赏》载,顺帝至正年间(1341——1370),两淮“近年以来所在私盐数多,盐法涩滞。”《南台备要·建言盐法》就载有,至正八年(1348)淮东捕获私盐4起,其中2起是直接从盐场灶户买得的,2起是从盐纲船的纲头买得的,“多至万余斤,少者数十引,本系各场之煎官盐。”元末还有人于“伍佑场广盈团蒋六十三处买到私盐一百余斤”,淮盐产地灶户卖私盐未有根绝。陕西解盐销区也常有私盐贩“构集众人”,“再行赶喝驴马,动者不下百十头,略买到私盐,却来本境公然贩卖食用。”尤为特别的还有至顺时“……盐徒多有妇人女子”。元末最能反映私盐之重的是私盐贩敢于对抗官府,最终形成一定规模的农民起义,如山东私盐贩郭火你赤、浙东的私盐贩方国珍、江阴的私盐贩朱定国等都带有一定的队伍,两淮的私盐贩张士诚起义军甚至成长为摧毁元朝统治的最重要力量的一支。元朝私盐不绝,可以说是元朝盐法虽较完善但执行不到位,法力显弱,倒看到诸多负面效应。还有其他诸多深层次原因,有待进一步探索研究。

三、淮私源于蒙元的腐败和掠夺本性

十一世纪前,在蒙古大草原上,有百多个封建部落,分属于各自独立的七八个较大的部落。蒙古部落贵族铁木真(1162——1227)靠长期征战,于1206年建立蒙古国,作了大汗。5年后,即于1211年开始进攻统治中国北方的金朝。又于1218——1223年、1235——1241年、1253——1258年三次发动大规模西征,裹挟财富,烧毁城市,杀掠人民,极其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生产力。有人统计,在统一中国前的历次战争中,蒙军屠杀人口有1亿之多,可能资料不实,但蒙古贵族及其军队的凶残程度和掠夺本性是惊人的。以这样一个少数民族只依靠金戈铁马,加上极其凶残,而不是靠文明的力量来统治已有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其最终只能是滑向极度腐败,并由此走向灭亡。

《历代名臣奏议》载,元世祖忽必烈(1260。3——1294。1)统治下,就有“今王公大人之家,或占民田近于千顷,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放孳畜。”这只是反映了蒙元贵族恣意掠占土地,先是去农尽牧,后又霸占良田,成为封建大地主。蒙元还分全国人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西部少数民族人口,汉人只能充当第三第四等。在对整个国家的管理中,排斥、压制汉人。即便是实行汉法,也不是将汉人与其本族及其他民族人口一样对待。就是接纳入官的汉人,也是被奴化了的汉族封建地主,也并非重用。这也为元朝私盐不绝留下了祸根。

为什么有元一朝,盐法颁布频频,盐务机构比之前代更为健全,盐务管理手段也较完备,盐引法比之宋钞盐法更细密,在两淮盐的产销上也有改法立仓、拨5000兵丁专以巡缉私盐等诸多办法,但两淮私盐乃至全国私盐仍屡禁不止,时而泛滥,进而发展到元末有的私盐贩拉起的队伍,成为埋葬元王朝的重要力量?究其私盐成因,元朝确有与其他朝代不同的特点。第一当属课重价高官迫民私。《元史·食货志二·盐法》载,窝阔台汗庚寅年(1230),还没占领两淮,就“始行盐法,……每引价银一十两。”到蒙哥汗时(1250——1259),已占领两淮之淮北盐区,就“每引(400斤)添做十三两银子卖有来。”每引十两银子就已经达到了当时百性承担能力上限了,而嗜于交战征服的蒙古贵族频频的征战,虽有俘获和掠夺,但军耗毕竟极大,只有倚盐价上涨并加大盐税征收,以为军费之后盾 。尽管交战区财富尽数劫收,人民生活极端困苦,蒙古国仍将北方盐价不断提高直至统一后每引盐达十四两一钱银。其时淮盐每引价十两银。即使在统治全中国后,由于元廷的高度腐败和蒙古贵族的掠夺本性所致,无以复加的奢侈消费贯穿于元中期,后期尤其严重,对金钱的需求自当最甚,盐课自当加重,盐价自当居高不下。至元二十一年(1284),“盐的体例,一引盐垠底,官司处一十五两银买了。”至元二十六年(1289),因政府“岁入恒不偿所出”,盐价提高到每引25两银。武宗至大二年(1309)十二月,每引猛涨至50两银。仁宗延佑元年(1314),又提价50%。而食盐户买盐时的零售价,要比官定批发价高8至10倍。“官盐苦价高,私鬻祸所婴。”两淮私盐如何可禁以绝!

第二当属贫民生计艰窘无奈行私。一是盐户生活苦涩难当,藏匿一点盐产私鬻济生。元代盐户为专门户籍,世代产盐,不得改业。就连子女长大成人婚嫁后“析居”(分家),分出去了也还是终生充当盐户,承担一份政府额产任务。这种封建束缚,使盐户即便生活再困苦也无法去寻求别业谋生。元成宗期间(1294。4——1307。1),两淮有盐户10432户,仅为两浙的三分之二,而额产和实际产量都比两浙高出一倍多。盐户除必须完成元廷下达的额盐量外,还要承担其它各项封建义务。而政府发放的工本钞(生活费),却很低微,还要被盐务官吏、特别是盐场官吏克扣,所剩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正如史书记载的:“朝廷给降工本钞,遭贪官污吏掊克之余,人户所获无几。”元代人陈椿在他所作的《熬波图》解说词中所述:“男子妇人,若老若幼,夏日苦热,赤日行天,则汗血淋漓;严冬朔风,则履历霜蹑水,手足皴裂。”这正是两淮两浙盐区灶户牛马于盐的真实写照。如此辛劳,而日子难熬,偷一点点自己产的盐,换点粟菜而已。二是运盐船户偷售,以资生活。一般运载纲盐的船户,也属于底层劳动者,生活困苦程度基本同于盐户。在装运盐斤过程中,也会偷一点盐斤,或扫集舱角舷帮盐粒子,聚而出售。盐户、船户等穷苦人贩私盐,其量必很小,次数也不常,而一旦被官府捕捉,往往是罚超其罪。这也充分暴露出元朝盐法对普通劳动者百性的残酷性。

第三当属盐商官吏联手谋私。元廷于大德四年(1300)立真州、采石两个批验所,本“欲使无扰盐商”,但批验所官吏总是向盐商伸手,在称验盐袋上以多报少,使批验所成为“作弊要钱之司”。本当是杜私关卡,却成了私盐通道。而盐商行贿总为了额外利益加倍补偿,所以夹带私盐则成常态。至于盐场官吏在盐斤出团出场时、盐仓官吏在盐斤入仓出仓等环节上收受贿赂,以及盐司官吏直接盗卖盐袋、巡盐军官捕头收贿放私等,都成为很大的私盐源,这自不待言。元朝盐法虽对官吏参与贩私行为有所禁约,但与蒙古贵族掠夺本性声气相通的贪官污吏们,即使是汉人,也已经被奴化得与蒙古贵族、元廷统治集团具有同样的掠夺本性,盐户用血汗所产的盐,食户用同样血汗换得的一点生活用项,他们都恨不能一口全吞下去。所以,这些吸血鬼,从没有收回过吃私贩私的黑手,两淮私盐不绝于有元一朝,最要害的莫过缘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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